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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检察院对五起危险驾驶案件 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9月24日下午,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五起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决定进行集中公开宣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赵某、黄某等五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该五人不起诉。
宣告过程中,员额检察官周耀军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危险驾驶案不起诉不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付出代价。即使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均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再次提醒他们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五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深忏悔,一定会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自觉提高法律意识,严于律己,承诺今后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也会现身说法,提醒身边朋友拒绝酒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作为人民监督员,是第一次参加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集中公开宣告,增长了法律知识。”人民监督员袁海军谈到,“很多人都知道喝酒以后开车是违法行为,但是不知道酒驾处罚这么严格,存在侥幸心理。公开检察宣告这种形式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的温情,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支持此次不起诉决定。”
人大代表邱青山给此次集中公开宣告点赞,谈到“公开检察宣告不仅是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的体现,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贯彻,能够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提醒被不起诉人今后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也要向身边的朋友多宣传酒驾的危害。
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谭熠深刻阐释了办理危险驾驶案的创新举措“4+2”工作机制的内容和意义,“4”是指拟被不起诉人体验一次志愿活动,接受一次法制宣传,参加一次警示教育,感受一次社区矫正。能够让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到酒驾对家人、自己以及社会的危害,促使其引起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同时引导被不起诉人自觉提高法律意识,督促身边人拒绝酒驾,进一步弘扬社会正能量。“4+2”工作机制中的“2”,是指检察机关举行一次检察宣告,开展一次案后回访,能够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大宣传效果,有效提高人民群众拒绝酒驾的思想认识,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 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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