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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黄勇
2020年8月26日,由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被告人向某、谭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凌辉担任公诉人,渌口区人民法院院长邓国平担任审判长,这是株洲市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2019年6月,被告人向某、谭某合伙购买了捕蛇专用铁笼、诱饵等狩猎工具,将其放置在渌口区乡镇区域山林处,用于猎捕野生蛇类。经附近村民举报后被渌口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截至案发,向某、谭某非法狩猎野生王锦蛇14条、乌梢蛇1条,并造成其中4条蛇死亡。经鉴定,向某、谭某所捕猎的野生蛇均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向某、谭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对向某、谭某非法狩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庭审理,渌口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向某、谭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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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营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说。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检察官提醒: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构成了重大隐患,全国人大出台该决定,是以最严的法律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理念,拒捕、拒食、拒买、拒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守护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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