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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审理1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 李燕妮
9月11日上午11时,随着桃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曹雪平先予执行裁定书宣读完毕,一批成鱼及鱼种被集中放流至资江水域。这次特殊的放流仪式,是桃江县人民法院、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桃江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对吴某等1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先予执行活动现场。
当天上午8时,由桃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曹雪平担任审判长的七人合议庭公开集中审理1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类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分别对涉案的17人判处拘役、单处罚金不等刑罚,同时判决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17名被告人共计向捕捞水域投放272公斤成鱼和鱼种110400尾,以恢复在禁渔期因非法捕捞对生态造成的损害,并于当日裁定先予执行。
经审理查明,17名被告人在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或采取驾驶自制渔船携带电瓶、或采取背包式自制电捕鱼设备、或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毒鱼方式等在资江流域桃江段进行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水产资源。
法院认为,上述17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省、市、县相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江流域桃江沿河各村镇代表、渔民等二百余人参与旁听。
此次庭审和集中放流活动是桃江县人民法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的具体举措。桃江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服务长江生态保护为己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恢复桃江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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