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早报 >> 法治新闻

现在建设生猪屠宰场,法律到底有没有规定卫生防护距离

编辑:黎凯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鸣遠之声
分享到:

    中国早报武汉讯(特约记者  袁崇右)多年以来,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卫生防护标准,一直规定建设动物屠宰场,同周边水源地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必须保持500m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


    然而,2025年4月的一天,记者接到华中某省一个地级市多位群众反映:该地级市一个区一家原年产能2万头的生猪屠宰场紧邻居民区,经过区自然规划局公示,批准其拆除原老破旧屠宰场后,仍然与居民区零距离新建一个年产能8万头的生猪屠宰场,他们强烈反对无效后,向记者求助。


    那么,难道现在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都作废了吗?现在建设生猪屠宰场是不是可以零距离挨居民区新建了呢?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分别多次走访该区自然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和该市农业农村局,并同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农业农村部网上和电话沟通,彻底厘清了现在建设生猪屠宰场到底能不能零距离同居民区新建的疑问。


    一、该区自然规划局言之凿凿:这个项目是升级改造,不是新建,不存在卫生防护距离问题。


    记者走访该区自然规划局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请该区自然规划局回答,为什么规划批准该生猪屠宰厂拆除后,仍然同居民区零距离建设,该局的回复是,该生猪屠宰厂是升级改造而非新建。


    那么,该生猪屠宰厂到底是升级改造,还是新建呢?


    1、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原老破旧屠宰场全部拆除后,原有的物权消灭了,再建屠宰场只能是新建,不是一句升级改造文字游戏就能掩盖的。


    2、国家统计局2020年11月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公开版)》,对项目的建设性质规定中,明确一个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建设性质,其中,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该生猪屠宰场原是一排平房,固定资产价值大约100多万元,现拆除原房屋投资近千万元建设屠宰厂,当然是新建。既然是新建,就要按国家有关建设生猪屠宰场防疫卫生距离规定执行,而该局为了配合该公司违规新建,就想出一个以“升级改造”的由头,规避防疫环保法律的规定,不得不说是用心良苦。


    二、该区生态环境局理直气壮回复:国家原来建设生猪屠宰场500m以上卫生防护强制标准作废了,现在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生猪屠宰场同居民区零距离建设不违规。


    我们先暂且不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凭常识和普通逻辑就能断定,不可能有允许生猪屠宰场与居民区零距离建设的法律规定,因为这违背了自然法。


    那么,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呢?


    ①2012年以前,法律规定生猪屠宰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以上(GB18078-2000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1.jpg

    22.jpg

    33.jpg    


    44.jpg


    55.jpg 

    66.jpg

    77.jpg

    ②2018年,生态环境部出台环保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导则(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88.jpg



    99.jpg

    

    8828.jpg    

    

1010.jpg

    011.jpg

    ③2020年,国家出台包括建设生猪屠宰场在内的29项大气污染防护距离导则,为推荐性标准(GBT39499-2020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


    1212.jpg

    1313999.jpg

 


    13.jpg

      666.jpg  


     77.jpg

    ④《动物防疫法》第24条第一款,将动物屠宰场的卫生防疫距离确定权,授予省农业农村部。

    微信图片_20250917103944.jpg


    ⑤农业农村部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将动物屠宰场的选址权及办法授权给各省农业农村厅。

    微信图片_20250917104246.jpg

    微信图片_20250917104150.jpg



    ⑥华中某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某农发〔2021〕18号《《某某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动物屠宰场选址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微信图片_20250917104354.jpg

    微信图片_20250917104444.jpg



    在这里的国家有关标准,当然既包括强制性标准,也包括推荐性标准,即2018年生态环境部《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标准,2020年国家出台的《GBT39499-2020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


    但是,根据华中某省农业农村厅的回复,该省的某农发〔2021〕18号《某某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于2024年12月30日废止了,但又没有出台新的办法,导致《动物防疫法》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该省处于无规可依的局面,从而出现下面市区县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动物屠宰场现象的发生。

     16.jpg




    17.jpg



    微信图片_20250917105401.jpg

    三、华中某省某市农业农村局为什么对于应予作废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不依法收回呢?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0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前已取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即2023年11月30日前,该市于2019年颁发给这个区食品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该公司屠宰场没有达到这个办法规定的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予收回。



    18.jpg

    该公司屠宰场真实的情况是,这个老破旧生猪屠宰厂紧邻居民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措施,猪尿猪粪臭气熏天。而2023年11月30日,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某某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办法仍然有效,生态环境部《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和国家《GBT39499-2020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是建设生猪屠宰场不能逾越的红线。


    对记者对上述问题的书面质疑投诉,该市农业农村局选择不予回答,执意要当这个违法违规生猪屠宰厂的保护伞。


    四、农业农村部接受记者的建议,正面同记者沟通,共同寻找不让《动物防疫法》第24条第一款成为无法落实法条的办法。


    记者通过网上信访向农业农村部反映华中某省,在生猪屠宰场建设中对于防疫卫生距离无规可依的问题,得到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肯定记者发现这漏洞,并多次同记者电话深入沟通,邀请记者有时间带上详细材料到北京面谈。

    19.jpg



    20.jpg

     从上面农业农村部对记者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复,可以看出:规定动物防疫卫生防护距离的强制标准的废止,颁布推荐性的导则标准,并不是否定动物防疫卫生防护距离的存在,而是该针对不同的情形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更加科学,宜长则长,宜短则短;当农业农村部门规定,在确定涉动物项目选址,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推荐性标谁时,则这些推荐性标准这时就具有强制性。那种认为原来有关国家防疫卫生防护距离强制标准废止后,建设动物屠宰场就不需要防疫卫生防护距离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记者分析,华中某省在动物屠宰场选址中的防疫卫生距离无规可依的问题,在全国应该不是孤例,尽快补上这个法律执行中的漏洞迫在眉睫!


    记者热切希望华中某省某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应该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防疫卫生和环境保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而不是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甘当违法建设动物屠宰产的保护伞!


    对于华中某省某市这个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顶风违法上马不合法不合格生猪屠宰场的问题,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积极向省、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反映。希望某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能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尽快纠正这个违法违规生猪屠宰场的新建运行!



在线咨询
QQ:1030896568
新闻爆料
zhongguozaobao@126.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