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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鱼案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编辑:黎兴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中国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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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段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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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安仁县检察院对吕甲、吕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向安仁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吕甲、吕乙承担损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4月29日晚上,吕甲、吕乙在禁渔期到禁渔区安仁县永乐江安平镇河段使用电力捕鱼方法捕鱼,吕甲、吕乙共非法捕捞桂花鱼、翘嘴鱼、鲤鱼、鲫鱼等品种渔获物47斤,在回家的路上被安仁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电力捕鱼方法捕鱼,会导致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或丧失繁育能力,对鱼类的繁衍和渔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危害极大,吕甲、吕乙非法捕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永乐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经鉴定评估,吕甲、吕乙非法捕鱼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846元,鱼卵的经济损失2115元,渔业、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费用2538元。


该案由安仁县检察院检察长李贵军承办,在办理过程中李贵军检察长及时听取了吕甲、吕乙的意见,并告知其我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非法捕鱼的规定。吕甲、吕乙对自己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行为感到很后悔,表示今后要认真学法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愿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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