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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检察:对危险驾驶案拟不起诉对象开展社区矫正活动
通讯员 易莱香 陈芝
9月18日上午,荷塘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耀军前往前进社区居委会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对象赵某开展一次社区矫正体验活动。
据查,7月30日18时至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与朋友多人在吃晚饭期间饮酒,20时15分许,赵某驾驶湘B牌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8.48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拟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周耀军首先与赵某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法制宣传,告知了醉驾的危害,进行了深入的普法教育,告诫其要遵纪守法。同时开展了一次志愿者活动,赵某穿上红马甲,拿上小红旗,戴上口哨,站在人行道旁劝导行人遵守交通规则。赵某表示对之前危险驾驶的行为非常懊悔,以后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参加这次志愿者活动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以后会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于律己,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周耀军表示,此次社区矫正活动能够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促使拟相对不起诉人认清自己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下阶段,该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时将深入推进“4+1”工作机制,即体验一次志愿活动,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接受一次警示教育,感受一次社区矫正,进行一次检察宣告。以危险驾驶案为试点,推动速裁程序的实行,做到集中收案,专人办理,集中审判,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社区的衔接配合,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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