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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思想与法官判案
原创:谭文革
《中庸》是中国古代的“四书”之一,作者为春秋时期孔子的后裔子思,后经秦代学者作了修收、整理。到了宋代,《中庸》被提到了突出地位,探索中庸之道的文章不下百篇,北宋程颢、程颐极力尊崇《中庸》,南宋朱熹又作《中庸章句》。
宋、元以后,《中庸》成为官方确定的教科书和科举考试的必读书,对古代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庸就是不善也不恶的本性。从人性来说,这就是本原,系人的智慧本性。如用现代文字来表述,就是“临界点”,此之谓“中庸之道”。
《中庸》中有一段著名的文字:“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这说的是为学的几个层次,或者说是几个递进的阶段。那么,这段文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又有何启迪和借鉴意义呢?笔者从事审判工作32年,就此谈谈初浅的理解。
“博学之”,其大意是坚持学习,以渊博自己知识。新时代的法官是一个喜爱学习、知识渊博的群体,在成为正式法官前,他们要过很多“难关”,一是全日制的法律本科关,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关,三是公务录用考试关,四是入额法官考试关。
能顺利通过以上“四关”的人,其知识是比较全面的,称得上“博学”两字。况且国家的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完善,新法律不断颁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不断新出,这些都要求广大法官不断地学习和了解。
“审问之”,其大意是对不太理解的要反问为什么?不仅应知其然,而且应知其所以然。法官审理案件不就是这样吗?
庭审中有个程序叫法庭调查,在这个阶段,法官可就案件询问当事人包括民事原告、被告,刑事自诉人、被告人及证人等相关问题,目的是查清案情事实,以利于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慎思之”,其大意是慎重地思考。所看到或听到的东西,有些是真象,有些是表象;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有的似乎有道理,有的似乎没道理,因此都必须认真思考。
法官审案尤其如此。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当然是为了自己胜诉,或得到法律保护,或免于法律追究。因此当事人向法官所陈述或供述的案情不全是客观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不一定都真实,因此法官审案时必须“慎思之”,切不可盲目轻信。
“明辩之”,其大意为是非分明、辨别准确。做学问遇到疑难问题或似是而非的问题时,确实很有必须做番探究,然后“明辨之”,这才是学者应有的态度。
做法官也应这样。对案件中是非的判断、对错的明辨、责任的割分,必须清晰而明确,既不能含糊,更不能回避,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也是这样,因此法官应有“火眼金睛”,心中有“公正天平”,有超乎常人的明辨功夫。
“笃行之”,其大意是身体力行、执着坚持。无论是做好本职工作,还是实现人生理想,都应扎扎实实、慎终如始,如果“三天打渔,两天晒网”,那么一切都是空想。任何好逸恶劳或投机取巧的人,都不可能真正事业有成。
做法官也一样。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出,所有案件还得靠法官来审判和执行,必须一件件地判决、一件件地执行,因此法官们应坚定笃行、执着向前。尽管工作累、压力大,但还得不忘初心、负重前行。
案件执行,更要靠执行法官的“笃行之”。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财产、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要花时间、下功夫,并非一蹴而就,因此执行法官须有执着精神,锲而不舍。
法官是有思想的,判案依法、为求公正、案结事了、没有信访是他们的理想,和谐、廉洁、为民是他们的追求。既然有理想和追求,就应“笃行之”,笃定力行,一路向前,永不止步 。
(写于201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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