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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聂鹏举:建议修改刑法,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
近日来,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人民群众的舆论声浪高涨,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分析批判,一些媒体也站出来发声,为加强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等刑法罪名的适用甚或提高其量刑而呼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还每一名被拐卖妇女儿童公平正义,是公众的普遍心声,我们要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深层次全方位治理拐卖人口问题,同时推进立法、严格执法,回应社会提高量刑标准、买卖同罪的呼声。
回顾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对买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显然是量刑过低,配置的法定刑与犯罪实际形成的恶性后果是不匹配的,尤其是在与收买珍稀动、植物类犯罪的法定刑比较时更为强烈,广大群众甚至发出了”买一个女人还没有买一只鹦鹉判得重“的喟叹。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本质都是对人核心价值的侵犯,都是对人的奴役,买受妇女儿童绝非轻罪,其给受害人身心造成的巨大伤害往往是终身的,改变其整个人生轨迹,而且其伴随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虐待等又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婚姻家庭关系等因素被消解,实际的结果是收买者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相关数据显示,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都较轻,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后,从判决结果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但总体而言,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现行刑法对收买犯罪的规定,对卖方和买方刑罚的规定明显不匹配,法定刑配置较低,再加上收买犯罪很少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大多判处缓刑或轻判,这样的做法,使得法律体系其实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息就是,收买犯罪不是重罪,收买行为不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从立法上提升法定刑有它的积极意义,是在表明国家的立场与态度,同时也向社会公众传达收买行为属于严重犯罪的信息,将买受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并相应地加重刑责,这是非常必要的价值纠偏,故在立法层面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罪已迫在眉睫,为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聂鹏举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动,但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伴生,同时,还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所以应该最低参照绑架罪至少十年起刑,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五年以上至死刑”。
在买卖妇女儿童的定罪治罪中,买主也应接受法律严惩。拐卖犯罪之所以猖獗是因为背后有买方市场的支持,只有对买方市场重拳出击,才能从根上禁绝拐卖。而且对受害人的侵害长期发生在买主家,故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加重原有刑责,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甚至可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和力度,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协助犯罪分子使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的行为,都应视为拐卖或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阻碍妇女逃跑的,本质上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一环,应该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同刑,这也是国际惯例,故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希望在修改和完善原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全社会高度认同的推动下,在法律部门和救援、援助机构的通力努力下,能彻底掐断拐卖妇女、儿童的血色利益链,迎来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历史性胜利,从而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捍卫和维护我们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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