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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株洲市作协《发表文学作品奖励制度》及《通报》等提几点质疑与思考

编辑:刘华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作者 蛟龙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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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拍案惊奇事

     ——对株洲市作协《发表文学作品奖励制度》及《通报》等提几点质疑与思考           


         文/蛟龙出海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2024年1月9日,湖南株洲市发生了一桩稀奇古怪的事情,网上突然飙出株洲市作协的一份《关于某会员伪造稿费汇款单骗取奖金情况的通报》(下简称《通报》)。笔者特地找到《通报》以及《株洲市作协关于发表文学作品的奖励制度》(下简称《奖励制度》),细品读后,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泡一杯酽茶,独处一隅,适时暗自思忖:是非之地,偌大事件,徒生异变,内涵深邃,岂非单纯,其间屡发离奇诡事,细思惊恐,真是五味杂陈,咸酸苦辣都有,让人难以形色刻画,颇为相似当代版三刻拍案惊奇,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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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朗朗乾坤、法治中国大环境下,想想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倚官挟势冤枉一个人,还真是很轻易的一个事情,这从株洲市作协爆出的“稿费单”事件可窥见一斑。不禁喟然一叹:今朝居然还有这等蹊跷稀罕事件发生,又怎不教人们格外关注?

尤为神乎其神的地方,既然“某会员”是真真实实地发表了文学作品,其即具备受奖的合法资格也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至于给予“某会员”一个合理奖励额度的多与少,应当亦为一桩完全可以进行内部沟通与协商的小事情,为何小题大做演变形成严惩“某会员”的《通报》尔后俄顷扩散传播,进而爆发了猛烈的网上挞伐“稿费单”事件呢?究其情由,后随“某会员”公开“澄清申明”曝光“得罪了人”, 以及相关网络传出,方知乃一个滥用职权的文艺官员(马某)染指而出。这里姑且抛开个中仇怨不提,笔者不妨就涉及整个事件盘点梳理了一遍,为了拨谬返正,现斗胆直陈提几点质疑,给人以思考与启示。

拍案惊奇之一:荒谬的株洲市作协《通报》

清代文学家、大学士纪晓岚所著《阅微草堂笔记》有曰:“物之反常者为妖。”本次“稿费单”舆情起源皆因以《通报》为导火索。凡是阅过株洲市作协发出的函头《通报》皆知,其中措辞不可谓不严厉,有说简直一纸檄书的,有说上纲上线像搞阶级斗争的宣告书的,有说道德绑架压制“某会员”的;还有说“罔顾株洲声誉乱传播”的,以及“怎么不点名”的,等等,可谓众说云云,莫衷一是。但有一个被忽略的环节不得不提,正如“某会员”(刘某)后来有“澄清申明”回应所说,“有人”蓄意在《通报》中“忽略、隐瞒”了其在《湖南日报》《南方日报》《延河》这三家报刊发表作品的事实,实则居心不良。笔者一再细读《通报》,也对呀,为何不提及一下“某会员”在上述三家报刊发表了作品之词呢?是《通报》惜字如金?还是另有事因?笔者不妨在这里头假设补充一句话试试看:“……经调查核实,最终证实某会员在《湖南日报》《延河》《南方日报》发表作品是真,但提供的三张稿费汇款单佐证全部为伪造”,若是如这般表述的话,则比较完整清楚了,就很难再生歧义或误读扭曲。二则竟然在《通报》上套用株洲市作协的章程的最坏条款,颇为像古时那个衙门里狐假虎威欺凌压迫百姓的衙役一般,使出好一个杀威棒,气势汹汹地给“某会员”扣上了“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大帽子。而事乃有大谬不然者,这显然这是个诱导、误导的引用手法,抑或是一个巧妙转移矛盾的谬误原理,应当是十分错误的。实则仅凭“某会员”确凿发表了作品这一条,就符合申报领奖的资格,获得了领取奖金的合法权益;而且“某会员”是在这个合法的前提下参照别的省级报刊稿酬标准,又不是凭空捏造“稿费单”去申奖。别说还没有拿到奖金,就算已经拿过了这个奖金,也不存在触犯法律性质上的大错,也只能说是“某会员”采取这种方式拿了奖金不够明朗,属于隐性的,或灰色的。试想一下,全国诸如“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大大小小奖项的评审机构,应该也有发现国内申报的作品中存在不符合一定规则或有某些纰漏的参评作品,倘使这些评选机构非得也要把这些作品的作者揪出来,然后粗暴地扣上“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大帽子大肆批斗一番?岂不是全国文学界秩序都要大乱了?!按正常惯例,评委机构只会将这些含有不规则成分申报评奖的作品做不符合要求对待,抑或将与这些参评作者做进一步沟通处理。其实,文人不应相轻相害,同志之间要批评教育一个人,只要是提出批评者系一个有善良之心或有一定文化素养的正常人,绝不会这般下狠手甚至违背良知用道德绑架行事的。本是一件还有不少商量余地的小事情,干嘛非得要道德绑架去攻击或叱责他人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说:“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教训他人,往往自己是败类中的败类。”

《通报》还有质疑的第三处,即委实不应该给“某会员”贸然扣上“骗取奖励金”的帽子。《通报》是从株洲市文联、作协流出来的,甭管受谁的授意或出自谁之手“拟稿”或“审改”,无论是作为一名文联官员,还是作协的一名负责人,如果连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没有,就这般轻易任性地给人家乱扣上一个“诈骗”或“骗取”的罪名(冤名),请问这个“罪名”有谁裁决认定了?有哪家法院判了没有?即使在社会上,遭遇一个杀人者,在没有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也绝不会贸然给其扣上“杀人犯”或“杀人犯嫌疑”的帽子,谁知道真相里他真是“杀人犯”,还是正当防卫杀人的?虽然当今我们国家号称为法治国度,但是在凌乱不堪的网络上,任性任意乃至胆大妄为的喷子们多着呢,固然那些法盲或一知半解的也很多,而真正懂法知法的人士太少太少了。动不动就是道德绑架指责他人,或者上纲上线给他人定了个什么什么的污名去辱骂、攻击、诽谤他人,无一不是错误的激烈言辞,从法律上的角度说绝不允许的。不管是谁,只要是随意给某某人扣上一个还没有经过法院最终判决的罪名,毋庸置疑这是一种污蔑和诽谤。

让人疑惑不解的是,本次“稿费单”事件发酵后,国内一些媒体竟然不以独立思维的舆论监督形象出现在人们面前,或以迂回方式采访当事人进行双向性了解“稿费单”的真相,而是似乎不分青红皂白,也跟着株洲市作协这个谬误的《通报》之凛冽“北风那个吹”争相报道。列宁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在这里许是说得有一定道理的。由此推知,整个舆情局面可谓扑朔迷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无不扼腕嗟唶。

惊奇物语间,笔者竟然产生了一个假设法思路,如果按照本人上述建议予以矫枉纠偏修订一下这个《通报》的话,既使再有人蓄意将此“通报”传播网上,或引发舆情的话,又猜猜网上喷子们会怎样评论呢?笔者相信网民评论至少可能会存在这三个风向标:第一肯定是会攻击株洲市作协《奖励制度》存在纰漏等怪诞问题;第二会拿荒唐的“稿酬”模式实施奖励额度作抨击;第三才是拿“某会员”不当的虚构“稿费单”说事。这样一来,株洲市作协岂不就成众矢之了?当然自有人不得答应啊!亦自有人会事先心里嘀咕一番,如果此版本的《通报》一问世,那就对“某会员”杀伤力太小,自我残伤反而更大,又怎可“乐而为之”?反过来,唯有别出心裁的那个原版《通报》,方正合“有的人”心意矣。

佛说,万事有因果;魔说,一切皆在我。一念之私,自造因果。只是,再怎么掩人耳目,仍是天知地知你知他知,最后还须得应验落了个“物之反常者为妖”的他人口实。然则又能有几人醒觉识透?    

除此之外,《通报》措辞之严厉,自文革以来,实属罕见。株洲市作协系一个民间社团组织,按照事物日常共识所见,如果遇到有争议的棘手问题,这个社团自然没有裁决权和制裁权,更没有谁授予其执法权。客观上讲,为了鼓舞作者士气,株洲地方财政方始拨款奖励作者发表文学作品,大家皆以为是个善举,初衷堪称美好。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株洲市财政每年给了预算交给株洲市文联、株洲市作协一定额度的财政拨款,不过是具备管理和实施的权限,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其裁决权和制裁权。试想,哪怕是哪一家企业或者某个职工违背了《劳动法》,但谁也没有裁决权和制裁权,须得经过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甚至最后还得需要法院做出判决才能定论。然而,不可思议的是,株洲市文联辖下的株洲市作协居然做出了怪诞不经的《通报》之事,赫然凌驾于法律之上,给“某会员”直接扣上了“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和“骗取”的几个颇具污蔑与诽谤性质的帽子及罪名,于当下世界,确切拍案惊奇,异常罕见!遗憾的是,株洲市作协却真实这般矜奇立异妄用裁决权和制裁权去惩罚“某会员”,其轻率之举让人深感骇怪,毫无疑问也违规违法。

拍案惊奇之二:怪诞的株洲市作协《奖励制度》——以“稿酬单”作为发放奖金的标准

本次事件中还有一个高温沸点,即是株洲市作协实施的《奖励制度》。笔者搜寻中还真费了一番周折,待终于找到了这份《奖励制度》(2021年4月修订版)后,不由多了一份心端详了一个明白,似乎已找到了谜底,谜底即为“稿酬单”。

浅而易见,这份名义上由株洲市作协制订的《奖励制度》,发放奖金的标准与范围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国家级报刊和名刊上发表了小说、散文、诗歌等作品后,不提及采用“稿酬单”作佐证方式,而是一概而论这般执行发放奖金:即“长篇小说一次性奖励2万元”、“中篇小说一次性奖励1万元”、“短篇小说一次性奖励5千元”、“小小说、散文3千字(诗歌按10行为1千字)以内奖2千元”,等等;第二类是在省级有关报刊发表文学作品奖励的规则如下:即按稿酬的2倍奖励。若无法提供稿费单的,杂志按150元/千字,报纸则按100元/千字标准核算稿酬。症结问题就出在“稿酬”额度上!据笔者多方了解,现在国内报刊采用了作者稿件后,发放的稿酬标准各有不同,一些财力充沛的报刊,发给作者的稿酬可达500~1000元/千字,甚至更高标准,诸如《上海文学》《北京文学》《小说界》《湖南文学》《钟山》《花城》《芙蓉》等便是这般计酬,但财大气粗的报刊并不多见;相反,一些财力相对薄弱的报刊,发给作者的稿酬多是100~300元/千字不等的稿酬标准,有的甚至更低,此类报刊国内居多。笔者不妨在这里测算一下:假如作者甲在一家财力不佳的省级报刊发表了一篇五千余字的作品,领到稿酬为五百余元;作者乙若在一家财力充沛的省级报刊同样发表了一篇五千余字作品,领到稿酬该为二千五百余元,那么甲和乙之间的稿酬额度就差距了5倍之多,如果甲、乙两作者再各自拿着稿费单一起去株洲市作协申报领取奖金,则作者甲仅可领取奖金约一千余元,而作者乙却领取奖金可高达五千元!这岂不是存在非常明显的奖金(利益)分配不公吗?换言之,作者甲会觉得心理平衡吗?会觉得这个《奖励制度》设置得公平科学合理吗?非也!相信现在大家也都明白了一个道理:株洲市作协实际上是给自己埋下了重磅炸弹——利益分配不均不公,必定滋生内讧冲突。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往。”既是利益冲突,必然滋生内讧,甚至还掺杂着一些个人恩怨私仇,怎么不自乱阵脚?怪不得近年来文学界一些作者退出作家协会的现象愈来愈多,说白了,基本上是名利冲突所致。作协乃文人挤拥的场地,有人汇聚就有江湖,文人也是人,利益面前一旦同门相残,难免不掀起一场又一场江湖腥风血雨。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发问,株洲市作协为何非得要拿“稿费单”作为《奖励制度》的第二类发放奖金的标准呢?这里头隐晦可就深长了,据说,这个《奖励制度》系先由株洲市作协内几个“寡头”作家酝酿拟稿产生,然后形式上再交给理事会通过一下,如果有异议的,那些分量轻的会员作者就根本说不上话,既是说了也是被压制了,根本起不了作用。笔者也搜查过国内一些省市作协的发表文学作品奖励办法,发觉绝大多数省级和地方作协一概是按照发表作品的报刊之等级、篇数和字数进行等额奖励,唯独株洲市作协是个特殊“宠儿”,“特事”特办,与众不同搞标新立异,非要拿“稿费单”设奖不可。究竟何故?原来,其中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内幕,株洲市作协里一些“寡头”跟某些财富雄厚的报刊建立有长期稳固的亲近关系,上稿自然不难,拿到的稿酬当然很高;而同样在一些省级报刊发表作品的其他作者(多系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者),未必跟那些稿酬优厚的报刊往来稔熟,发稿自然也就难度增大了,这些作者或也只能往一些稿酬不高的报刊投稿、发稿。作为一个地级市,株洲市作协拥有三百余号会员,队伍庞大,在省一级报刊发表的作者也较多,如果株洲市作协也像其他省、市作协一样,在《奖励制度》第二类奖励规则中不设以“稿酬单”兑奖,即若每个申报作者一视同仁,一律按照发表作品的报刊之等级、篇数和字数进行等额普及奖励的话,那么就会显得僧多粥少,这对于“寡头”们而言,尤其不会享有受奖金额的独占鳌头之优越性了,从而会失去受奖的最大利益化。别有用心的株洲市作协,如此高妙地设置奖项规则,叫“寡头文学奖”说不定更合适一些,若爽利一点说,其实质也是变相对国家财政拨款的一种强权掠夺行为,这若跟“某会员”虚构“稿费单”比较起来,恐怕是大巫见小巫。

事已至此,相信大家也再明白不过了,在利益的诱惑、驱使下,只要你是一个食人间烟火的人,人性人品人道什么的都将变得不堪一击,哪怕你再曾经如许美好和善良,无不在金钱面前变得如此不堪一击。正是“寡头”垄断势力的超凡发力,才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的呈现,即为拿“稿费单”奉行《奖励制度》第二类奖金发放标准的起源。其实这已经是非常明白地告诉了“某会员”:哪怕既使确认在同一个省级别的报刊发表了一件字数与质量相等的作品,只能允许他人领取超五倍之多的“高稿酬”奖金,不允许你步人后尘领取高出一点点的“低稿酬”奖金。这几乎跟那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寓意颇有相似之处,讽刺意味大。

这么说来,又有新的问题随即出现了。譬如:作者丙在某个省级报刊上发表了一篇千字作品,其领到的稿酬单仅是80元,即金额度低于《奖励制度》按100元/千字计酬的标准,因而作者丙可能会选择放弃拿真实“稿费单”申领奖励的想法,便谎言推诿说无稿酬单提供作为佐证,如果作者丙使出这般小聪明领取了超值原“稿酬单”的奖金,其情形跟“某会员”虚构“稿费单”事项并无迥别,又该当如何处置呢?或照样污蔑、诽谤而给其乱扣上“道德败坏”或“骗取”奖金的帽子不误?呵呵,不能再往下说了,越说越参差错落了。

歌唱家刀郎《罗刹海市》有几句歌词是这样唱的:“罗刹国向东两万五千里/过七冲越焦海三寸的黄泥地/只为那有一条一丘河/河水流过苟苟营……”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株洲属于湘东地区,莫非刀郎先生有先见之明早有察觉?抑或是当时“马骥”先生向东之行途径湘东时,曾有过不堪遭遇史?谁料知,当下不经意间,“河水流过苟苟营”这股歪风邪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亟亟流过湘东辖地。真是:俱往矣,数丑角人物,还看株洲!

拍案惊奇之三:荒唐的“某会员”虚构的“稿费单”

整个“稿费单”事变中,笔者窃以为“某会员”似乎过于小孩的稚气思维,天真愚味的想法,恐怕还有一些羡慕和攀比心理在作祟,这是不明智的。其实只要作为“某会员”的你有发表作品的事实存在,就已取得了领奖的资格,享有其合法权益。株洲市作协《奖励制度》也特地作了这样的说明:“若无法提供稿费单的,杂志按150元/千字,报纸则按100元/千字标准核算稿酬。”虽然你按照“未能提供的稿费单的标准核算稿酬”的方式拿取那么一点奖金,在额度上跟他人领取的奖金相比有五倍之多的悬殊差别,但又何必为了那么一些分配不公的利益非要另辟蹊径私自为之呢?尽管株洲市作协《奖励制度》是一个不平等的协约,但是有问题还可以提嘛,哪怕你是被株洲市作协高层视为排弃的一个异端另类,再怎样边缘化没有发声的分量,但也可向上级或更上一级的主管部门以及纪委部门反映,揭露这个《奖励制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的问题,大可不必如此遮遮掩掩、藏头藏尾、一声不吭地干这个傻事?诚然,一般文人们都有喜爱面子的虚伪性,然而,究竟是面子重要,还是现实中的真谛文学人生重要?

严格地说,株洲市作协《奖励制度》系一份内部约定,顾名思义,本质上该是体现如何实施“奖励”,目的是以奖掖发表作品的作者,以及激励更多的作者发表更多的作品。既然《奖励制度》其宗旨目的为了“奖励”乃至“激励”作用,为何又节外生枝发生了“惩罚”会员作者的咄咄怪事呢?后来在“某会员”披露的《澄清申明》中方得悉,原是“某会员”在符合《奖励制度》有关省级文学报刊上真实地发表了作品之后,在没有领到实际稿酬的情境下,潜意识里又觉得《奖励制度》有失公正与公平,于是羡慕加上攀比心理,便自作聪明参照有关省级文学报刊的稿酬标准,虚构了一份“稿酬汇款单”,权当领取奖金的佐证,乃至被“有心人”发现其中“有出入”之嫌,趁机借题发挥,偷换概念,混淆是非,落井下石,之后引爆了“稿费单”大舆情。最后“某会员”被“有心人”下了个狠手,给欺凌污辱得个背上个黑锅,落了个得不偿失、折戟沉沙的凄凄惨剧。想想作为一个旁观者,所见所闻这个事件中的“有心人”如此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地抹杀一个文艺工作者的心血之作,扼杀一个作家执著文学追求的“中国梦”,居心践踏“某会员”的人格尊严,此番情景,怎不令人深觉痛惜,甚至油生愤愤不平之感?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株洲市作协《奖励制度》,无疑是一个瓜分奶酪却又不规则的尺码,一个令会员作者们难以摆脱的魔咒。当利益产生分歧时,个人恩怨或者陈谷子烂账都会被挖了出来,乃至人性的丑恶,都展现暴露无遗。正是如此,株洲作协以“稿费单”为火星子,迅速燃爆了舆情,在全国人民面前演绎了一场因为利益瓜分不均而爆发的剧烈内讧与冲突,文坛众生相丑恶百态!

莫言说,“大多数人的觉醒,都是被痛醒的”。世间凶险重重,稍有不慎,就会万劫不复。人生中的错误、痛苦和遗憾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自我救赎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故而每个人都需要救赎,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拯救者。自我救赎意味着面对过去的错误和痛苦,接受自己的不完美,并积极地改变和成长。佛说,在利益面前,只有先利他,利众生,才能很好地成就自己的人生。

株洲缘何发生这个不同凡响的事件?缘何利益分配不公,内讧频仍爆发?答案已经十分了然。株洲市作协,不愧为算盘打得贼响的全国第一大牛逼协会!嗟虖,倘若不曾发生,安知当代之拍案惊奇哉! 

作者蛟龙出海独白:“松柏后凋于岁寒,鸡鸣不已于风雨”。执著一个有良知正直的文字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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