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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云南曲靖执行记
原创:谭文革
法院去外地尤其是外省强制执行案件,一般须得到当地法院的协助,因为其执行难度是较大的。
从2002年至2010年,我分管本单位执行工作8年多,亲自带队去外地强制执行了不少大案,大多比较顺利,没有太大阻力,即使有阻力或妨碍执行的行为,也被我们最终排除或攻克了,因为我们每次都得到了当地法院的大力协助。
说到外地法院的协助执行,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2006年10月去云南曲靖的那次执行。
当年10月的一天,申请执行人毛某向我反映,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云南曲靖做生意,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其20余万元一直不还,执行员去云南两次执行均未果,请求作为主管副院长的我亲自带队去曲靖执行。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当即,我要执行局长老刘、执行员老邱来汇报了情况,并决定第二天出发,我们三位前往云南执行。
我们乘坐火车,到达云南曲请时是早上七点多,一下火车,高原的冷风轻轻拂来,我们不禁有了几分寒意。
老邱是个急性子,我们刚吃过早餐,他就提出要去被执行人梁某某做生意的大市场抓人。我说,心急吃不到热豆腐,市场大,人很多,情况复杂,若被执行人梁某某抗拒执行,那我们力量不足,可能带不动人,因此不能太急,应先去当地法院联系一下,请求协助。
一路上,我进一步了解到,被执行人梁某某是涟源人,已在云南曲靖做生意多年,曾与申请执行人毛某有过生意合作,但借了毛某的钱后就一直未还,被执行人梁某某在曲靖生意做得好,人脉关系好,还当上了曲靖市湖南商会的副会长,与当地官方关系不错。因此制服这样的人必须依靠当地法院协助,若我们直接去执行,那很可能碰一鼻子灰,甚至严重受阻。
我们到了管辖区的麒麟区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热情接待了我们。在我说明来意和要求后,主管副院长当即表示协助,并要其执行局长派两位执行员配合我们执行,如有阻力再调警力支持。
当天上午8:30,我们在当地法院两位执行员的配合下,前往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门店。梁某某刚好在店里,我院执行员老邱已与他打过几次交道了,早认识,于是向他介绍了我和刘局长及当地法院的两位执行员,被执行人要理不理,态度不好。我忍而未发,心想,你别刁蛮,这一次我们非制服你不可。
在店内执行谈话时,被执行人进一步露出了真容,态度傲慢,语调很高,极不配合。若在涟源执行,那我早下令捉拿他了,然而那是在云南,我们还该忍一忍,须让当地法院的两位执行员先被激怒再说。
果然,麒麟区法院的两位执行员很快生气了,厉声责问被执行人梁某某:“你店里库存产品价值近百万,为什么20多万元的案件不履行?”被执行人梁某某态度横蛮地说:“我就是没钱,还不起帐。”
我明白,此案的执行主体是涟源法院,麒麟区法院是依法协助,如果强制执行,那么需要足够警力,因当时店外有上百人围观,其中必有梁某某的熟人和朋友。执行阻力到底多大?其情况不明,我们若此时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梁某某并扣押财产,那必然受阻。决不能打无把握之战,不如先用缓兵之计,待我们去麒麟区法院沟通并得到更大支持后再下手不迟。
于是,我示意刘局长、老邱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发出了传票,限下午二点半来麒麟区法院谈话。
我们回到当地法院时,时间还是上午十一点多,麒麟区法院的执行局长、主管院长、院长都在院里。在麒麟区法院两位执行员的陪同下,我先后向主管院长、院长反映了情况,要求当地法院加大协助力度,派四台警车、15名以上干警配合我们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梁某某并扣押财产,当地法院两位执行员因受了委曲,极力主张对梁某某下重手。院长最后表态,麒麟区法院全力协助,由执行局长带队,派四台警车、15名警力,于当天下午三点展开行动。
也许被执行人梁某某觉察到两地法院确要下重手了,当我们下午二点半赶到当地法院时,他早已到了。
当地法院执行局长向我们介绍,曲靖市政协某委室主任陪同梁某某来法院执行和解,我回答,好。
我们组织双方协调,力争和解结案,梁某某虽态度有所好转,但仍无还款诚意。快到下班时间了,案件尚未突破,我的两位同事急了,问我怎么办?我说:“拿出拘留决定书,宣布拘留梁某某15天,并送当地拘留所。”
在麒麟区法院执行局,刘局长宣布了对梁某某的拘留决定,老邱掏出手铐欲将梁某某铐上。此时,当地政协的负责同志起身想阻拦,我大声道:“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阻拦。”政协负责同志知趣,没有再往前。
梁某某被我们铐上,我们准备带走时,他彻底服软了,主动跟申请人求情,要求减免一点标的款,并表示当天兑现。
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梁某某当天全部兑现。至此,云南曲靖执行案以近乎完美的过程和结果打上了句号。这次执行,让我切实感受到了“全国法院是一家”的真正内涵。我很感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的那次全力协助,出动4台警车、15名干警,这种协助力度是极大的。
(写于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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